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09〕47号)精神,现将滨湖区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含2010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职责权限
滨湖区区教育局作为县区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四、工作安排
(一)政策咨询。滨湖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09年11月下旬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滨湖区教育局政策咨询电话:85876167。
(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三)普通话水平测试。
(四)材料初审。
(五)体格检查。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七)受理申请。
(八)资格认定。2010年5月中旬,滨湖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材料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九)发放证书。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请教师资格申请人及时关注滨湖教育信息网(http://www.bhjy.net)上的公告、通知。
五、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由教育理论考试费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费二项构成: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每人每门32元;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每人150元。
六、违规处理
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